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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教育厅关于清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通知

2016-03-05 [文号]: 来源:admin 浏览次数:

各高等学校:

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,提高项目完成质量,根据《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的规定,我厅将对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超期未完成项目进行集中清理。现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清理范围

  根据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,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,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~2年。据此,本次项目清理的范围是:2013年及以前我厅批准立项的所有未结项、申请结项未通过或经批准延期结项的一般项目,包括重点项目、专项任务项目、青年项目、一般项目、自筹经费项目(指导性项目)。

  二、清理要求

1、2013年度各类项目须按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结项,并提交《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》(以下简称《结项审批书》)及有关结项材料,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将予以撤项。上述项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,由项目责任人提出延期申请。申请延期必须填写《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》(简称《项目变更申请表》),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,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我厅审定。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(自项目责任人填报《项目变更申请表》日起计算),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。

2、2011、2012年度的各类项目,已获准延期的,要在最后终结日之前提交有关结项材料。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将予以撤项。如确有极特殊原因需要再次延期的项目,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校审核后报我厅审定,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,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。

3、2010年度的各类项目,已获准延期未结项的,要在2016年1月8日前提交有关结项材料,逾期一律予以撤项。

4、2010、2011、2012年度的各类项目,未按规定时间结项且未获准延期的,予以撤项。

5、2009年度及以前未结项的各类项目,予以撤项。